分發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系(科)實習分發辦法
文件編號:DTR501
891215醫技系系務會議修正
910130醫技系系務會議修正
930227醫技系系務會議修正
940415醫技系系務會議修正
940629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950519系務會議通過更改系名
961025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80304系務會議修正
|
第一條
|
為提昇醫學檢驗生物技術系(科)學生實習水準,及培養優秀之臨床醫事檢驗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系(科)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提出實習醫院名單及名額,供準實習生申請實習醫院,準實習生不得建議或接洽實習醫院。
|
|
第三條
|
欲申請實習同學,需繳交學年成績單至各班導師處,以備核算實習分發成績。
|
|
第四條
|
實習分發成績學院部、五專部皆採計智育、德育、群育之成績,並依成績分發實習醫院,五專部成績計算至四年級上學期,學院部則計算至三年級上學期,實習分發 成績計算辦法另訂之。
|
|
第五條
|
應屆準實習生必修科目七學分(含七學分)以上重補修者,不得分發,五專部學生若五上修完所有畢業學分(不含實習學分)或學院部學生若四上修完所有畢業學分(不含實習學分),可申請補分發,但不得挑選實習醫院。
|
|
第六條
|
延修生學院部及五專部學生其必修學分修至九學分(含)內,可申請補分發,但不得挑選實習醫院。
|
|
第七條
|
醫院實習期間為實習學分修課期間,實習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請假回校重修其他科目。
|
|
第八條
|
分發作業中,準實習生一律不得請人代為關說或運用關係影響分發作業,準實習生不得私下向醫院要求該院名額外之實習。
|
|
第九條
|
準實習生若因身體或心理等特殊原因,而恐有影響實習狀況者,得由系務會議討論後,授權承辦老師處理。
|
|
第十條
|
準實習生可視上下學期重修科目,依其志願要求各梯次實習,但須放棄志願分發之權利。
|
|
第十一條
|
準實習生必須與家長討論有關實習之志願,並請家長簽名蓋章。
|
|
第十二條
|
實習梯次及醫院分發完畢後,準實習生不得要求改變實習梯次及醫院。
|
|
第十三條
|
轉學生及校內轉系(科)學生之實習分發成績核算,以入學本系(科)後之課程成績計算。
|
|
第十四條
|
違反以上辦法者或嚴重影響實習作業者,得由系務會議通過提報學生事務委員會處分。
|
|
第十五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送院務會議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