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助理聘用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教學助理聘用及服務辦法
文件編號:AAR004
951213行政會議通過
971217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為有效規範本校教學助理之聘用及服務,特訂定「中臺科技大學教學助理聘用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助理,係以協助專業基礎必修實驗(習)課程、遠距教學為主,各學系得依實際教學需要提出申請,以學期為單位,各學
系、中心每學期以十門課程為限。
第 三 條 教學助理經費由校方統籌規劃。教育部教學卓越計畫執行期間,由該計畫項下編列經費支應,計畫執行完畢,另由教務處編列預算,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 四 條 任課教師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依課程內容需求,提出教學計畫表、教學助理聘用申請表,經核定後自行遴聘之。
第 五 條 教學助理資格:校內外碩士班一般生或大學部三年級以上學生皆得擔任之。修習該課程學生不得擔任教學助理。惟聘用教學助理之教師對於較低年級學生表現優異或具備特殊專長者,得提出佐證資料另案申請,奉核後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研究生支領所屬研究所獎助學金,同時擔任教學助理者,每個月支領教學助理工讀金與研究所獎助學金合計總額以不超過八仟元為上限。
第 六 條 教學助理工作項目:
一、配合教師授課,協助課堂或課後討論。
二、協助教師輔導學生實驗或實習。
三、協助教師製作課程教材、講義印製、教學活動記錄、攝影及網頁製作、網站維護與更新。
四、參與教學相關之教育訓練、研習。
五、協助教師處理其他與教學有關事務。
第 七 條 本校教學助理之申請與計畫之評核,由教務處彙整後交教學助理評審委員會審理之。
教學助理評審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進修部主任及主任秘書組成,校長為召集人。
教學助理評審委員會於每學期初召開會議,依當學期申請科目數及經費狀況訂定補助標準。
第 八 條 教學助理支酬標準比照教育部「技專校院學生工讀助學金要點」辦理。每學期各課程核配之工讀時數,視預算額度彈性調整。
第 九 條 獲得補助課程之教師及教學助理,應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及電子檔形式繳交心得報告。心得報告內容以能體現教學改進成效及學生回饋意見為主。 教師未繳交心得報告者,次學期不得提出教學助理申請。教學助理繳交心得報告,並經由教學發展中心審閱通過後頒發證書。
第 十 條 教學發展中心於每學期結束後,對獲配教學助理之課程進行調查,瞭解支援教學之確實狀況,並參酌各該課程之教學意見調查,以為次學期審核之依據。
第十一條 教學助理應每月填寫「教學助理工作紀錄表」、「教學助理證件黏貼單」,於當月二十五日前交任課教師簽章,經開課學系主管確認後,交教務處轉教學發展中心存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